
公告日期:2025-05-29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第 1—2 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第 3—4 页
三、附件 ......第 5—8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 5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6 页
(三)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7—8 页
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2-439 号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隆平高科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隆平高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
1145 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隆平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隆平高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隆平高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00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2,477,76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87 元,共计募集资金 1,199,999,994.81 元,坐扣承销费用7,200,000.00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1,192,799,994.81 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
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5,273,584.90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7,526,409.9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4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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