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经甘肃省人民政府 1998 年 9 月 15 日以甘政函〔1998〕63
号文件批准,由甘肃皇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丽泽隆科贸公司、上海人民印刷八厂、安阳市长虹彩印企业集团和苍南县迪科技术发展公司共同作为
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1998 年 9 月 29 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6200001050182。2008 年 2 月 28 日,经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公司新注册号 620000000002650 启用,原注册号
6200001050182 作废。2015 年 8 月 7 日,按三证合一的要求,经甘肃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准,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20000710265652T。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0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ANSU HUANGTAI WINE-MARKETING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新建路 55 号,邮政编码:73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7,408,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现代化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开展多元化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稳步迅速地发展,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回报,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白酒、葡萄酒生产、批发零售,自产副产品的批发零售;矿产品(煤炭及煤炭加工产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矿产品)的销售、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0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1.429%。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普通股 17740.8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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