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福建闽东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和下属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单位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业务上的独立性。
第五条 审计部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时,应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领导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离任不足两年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利益关系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不得利用在审计过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有关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领导、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业务需要从所属单位抽调专业人员时,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内部审计可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合公司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拟定内部审计相关制度;
(二)围绕公司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请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事项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法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行为,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通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
(十)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