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北京观韬(福州)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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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观意字 2025FZ000033 号
致: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闽东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获得了公司如下保证: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陈述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之情形,所提供的副 本和正本、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在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
发区金马北路 2 号(东晟广场)9 幢 15 层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2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4 人,代表股份242,119,3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870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股份 240,475,4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1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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