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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9:05:25 股吧网页版
闽东电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关于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告知本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同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福建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要求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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