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制度。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和更换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董事(含独立董事)议案。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六条 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应以分别投票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
第八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者小于其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如果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如果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超过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权数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每位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不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全部当选;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就上述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第十五条 如董事候选人获得投票权数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导致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若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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