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