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全体董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的董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如有)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在每届任期内增补的董事,其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以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选举方式如下:
(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应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董事应选人数的乘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小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顺序由高至低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董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应选人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的乘积数。
第八条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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