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层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下统称为“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高层人员及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和信息披露,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第二章 股份持有管理
第四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高层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高层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高层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高层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高层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公司高层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九条 公司高层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期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高层人员应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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