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亦须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注重风险防范,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合理安排资金,投资规模适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根据相关规定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值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根据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并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资金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和投资资金。
第九条 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
金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主要职能范围包括:
(一)选择证券公司及开户营业部,并办理开户有关手续;
(二)本着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兼顾资金运用安全的原则,制定证券投资的具体方案,并进行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根据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的证券投资方案买卖证券,进行证券投资及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重新进行报批。
(四)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安全及时入账和出账,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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