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或“公司”)内部管理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予以明确,在充分考虑控股(参股)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是指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含控股、 参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0%(含)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公司持有其 50%以下股权,但通过协议、章程,有权委派或选择该公司的多数董事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下股权,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华工科技”是指总部和各类控股(参股)公司组成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 华工科技下属各控股(参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华工科技委派至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各控股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依据华工科技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总部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公司做好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华工科技的控股公司同时控股或参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股东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控股公司管理
第一节 治理结构
第五条 控股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华工科技的战略及发展方针,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公司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及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六条 原则上除华工科技直接持股的控股公司可投资设立控股公司外,未经华工科技董事会批准,其余控股公司均不得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公司。设立控股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公司必须进行投资论证,并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七条 除全资子公司依法不设立股东会外,控股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华工科技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控股公司股东会行使职权。
第八条 控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九条 控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内报总部董事会办公室。由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是否需经华工科技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会议结束后两日内应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报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华工科技依法建立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确定控股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明确约定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控股公司依法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公司财产,并应根据华工科技总体发展规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和经营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度经营目标和考核指标等绩效考核方案由总部人力资源部与控股公司经营层协商,并经华工科技总裁办公会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控股公司执行。年终总部人力资源
薪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控股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定期董事会,汇报经营状况及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控股公司应形成定期报告机制,总经理应在经济运营分析报告上签字,对该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华工科技的各类文件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控股公司必须依照华工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制,控股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工商变更通知书、年检报告书、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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