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隔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管理,实现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隔离,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和整体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隔离是指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法人、资金、财
务、交易、信息、人员等各方面相互隔离的防火墙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确保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公司治理、业务运作、资金、
财务、资产、人员、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各方面独立运作。
第二章 业务隔离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各自拥有独立有效的公司章程、治理文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业务互相独立,公司不得从事关联公司的业务,
关联公司亦不得从事公司的业务,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各项业务均独立自主经营、独立决策。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相互独立,关联公司严禁以各种方式
挪用、挤占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应当实行相互独立的财务管理。公司与关联
公司应当开立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核算资产、
费用和投资业务等项目内容。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公司与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办公场所独立,具有各自独立的办公场所,
使用独立的办公设备,不得合并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不得共用相同的业务和数据服务器,防止
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