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编号:黑司律见字【2025】1209-1 号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的第
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同意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7),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2025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8)。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2 日。
(二)会议召开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星期二)14:30,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 8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彩虹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网络投票时间:
1、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 、 公 司 股 东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开始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数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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