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您好,公司公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已经五年时间(2021年12月27日),近期公司公告管理人仍然以信披义务人身份公告专户股份处置事项,管理人的留守是否履行向法院申请延期,公司为什么不对管理人申请延期的行为向投资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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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收到金华中院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管理人后续以信披义务人身份发布专户股份处置公告,系因重整专户股份处置、历史债务清偿等重整收尾事项尚未完全办结,属于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约定的后续监督、处置职责范畴。
关于管理人留守及履职延期事宜,管理人是否向法院申请延期、履行何种司法审批程序,属于司法程序范畴事项,公司并非该司法申请与审批的主体,相关程序进展由管理人及法院主导推进。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则及监管要求,公司仅对自身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履行公告义务,管理人履职延期的司法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司法定强制披露范围。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收到金华中院民事裁定书,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管理人后续以信披义务人身份发布专户股份处置公告,系因重整专户股份处置、历史债务清偿等重整收尾事项尚未完全办结,属于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及重整计划约定的后续监督、处置职责范畴。
关于管理人留守及履职延期事宜,管理人是否向法院申请延期、履行何种司法审批程序,属于司法程序范畴事项,公司并非该司法申请与审批的主体,相关程序进展由管理人及法院主导推进。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则及监管要求,公司仅对自身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履行公告义务,管理人履职延期的司法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司法定强制披露范围。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6-02-11 2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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