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25-109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解除司法冻结
暨继续将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近日收到永康市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浙 0784 民初 6605 号】【(2025)浙 0784 民初 7209 号之一】
【(2025)浙 0784 民初 7210 号之一】,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处置专户”)所持本公司全部 334,723,549 股股票以及相关管理人银行存款已经永康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相关解除冻结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上述股票解除司法冻结后将继续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置专户股票本次裁定解除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2025)浙 0784 民初 6605 号】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应建仁、徐美儿、金浙勇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作出(2025)浙 0784 财保 17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冻结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 27044465.99 元;二、冻结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账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
为 000980 的证券 336514585 股。2025 年 12 月 5 日,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抵押
物的价值足够保障债权实现以及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银行存款 27044465.99 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的证券账户(账
户号码:0899306249)内的代码为 000980 的证券 336514585 股的冻结。(注:因公司管理
人向债权人分配了部分股票,故处置专户目前持有的股票减少至 334,723,549 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处置专户股票本次解除司法冻结具体情况
是否为第 是否为 解除司法
股东名称 一大股东 本次解除冻结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限售股 起始日 解除冻结 冻结执行
及一致行 股票数量 股票比例 股本比例 及限售 裁定日 人
动人 类型
众泰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破产 否 334,723,549 100% 6.64% 否 2025-05-29 2025-12-05 永康市人
企业财产处置 民法院
专用账户
注:前期冻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暨继续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2)。
二、处置专户股票本次裁定解除司法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2025)浙 0784 民初 7209 号之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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