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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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
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胡泽宇先生
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0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58,601,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25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会议签名册及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62,062,39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95%,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2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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