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4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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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3 年 12 月 1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3 年 12 月 19 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 2023 年 12 月 20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公告;
5、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6、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7、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公司关于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的公告》、《公司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监事会对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8、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0、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2)会议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5)会议的召开方式,(6)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会议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3、会议登记事项;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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