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1-07-03
关于对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予以内部批评的决定
各有关上市公司:
在2000年年报披露工作中,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国际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北方五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海德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分别存在年报编制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及时公布年报预亏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经申请批准便擅自拖延年报披露日期等问题,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6.1、6.2、7.4.1条的规定。
本所在2000年年报事后审查中发现,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神州煤电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北方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轻骑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捷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报告期内分别存在为大股东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大股东以各种方式占用股份公司资金和资产、以各种方式进行委托投资、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等情况,未及时、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4.1、7.4.2、7.4.3、7.4.4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以上公司予以内部批评。希望各有关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上市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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