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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1-01-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1-01-12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一届六次会议于2001年元月5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举行,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董事贾贵元先生、琚三玖先生分别委托董事方汉佐先生、吴金辉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与会董事在听取年报有关事项的通报后,对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形成了以下决议:

  1、经董事长方汉佐先生提名,决定聘任何卫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何卫中先生提名,决定聘任余晓东先生、方燕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见附件一)。

  2、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附件二);

  3、审议通过了公司参股青海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该公司是国务院特批的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16700万元,住所在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348号,法定代表人武英,经营范围包括信托存款、贷款和投资、有价证券业务等。现该公司正在增资扩股,扩股后的注册资本为30150万元,每股一元。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参股该公司,参股金额为3800万元。

  4、审议通过了公司不再收购黄山金马集团芜湖仪表厂并对其实施技改投资的议案。

  公司招股说明书(见2000年5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曾披露:在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后,将收购改制重整后的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仪表厂并对其实施技改投资。主要有两大项目,其一为汽车仪表“中西部优势工程规划”项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改(1997)641号],投资9600万元;其二为轿车仪表国产化技改项目[国家计委计外资(1996)2586号],投资5200万元,合计总投资为14800万元。现鉴于:

  (1)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仪表厂已解除兼并协议,公司已不再具备收购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仪表厂的前提条件,也缺乏实施原技改项目的有力载体;

  (2)芜湖仪表厂作为国有老企业,历史包袱重,虽经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注资投入和利用国家企业兼并减息政策对其予以扶持,生产经营仍难摆脱连续亏损的窘境;

  (3)芜湖仪表厂资产负债结构没有明显改观,市场化经营程度低;

  公司董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原则,经慎重审议认为,如继续按公司招股书要求对芜湖仪表厂实施收购和投资计划,将使公司承担很大的投资和经营风险,可能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产生较大的损害,因而决定不再收购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仪表厂,也不对原上述两大项目实施技改投资。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将积极寻找新的投资项目,以对上述原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

  本决议第2、3、4条将提交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附件一:个人简历

  何卫中,男,1968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先后任黄山杰纳斯电子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进出口部经理、总经理助理,黄山金马集团常务副总经理、董事,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黄山仪表厂厂长,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0年4月任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代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余晓东,男,1955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工程师,历任黄山仪表厂设备科科长、宣教科科长,总师办、全质办主任,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主任。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方燕华,男,1964年12月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助理工程师,历任黄山仪表厂总师办副主任、全质办副主任。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附件二:公司《章程》主要修改条款

  1、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原为:“通过设立公司,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公司的技术、管理和人才优势,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研究、开发战略性的目标产品,进一步确立公司在全国汽车、摩托车仪表及车用零部件行业中的优势地位,从而推动我国民族汽车工业早日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带动黄山地区区域经济乃至全省经济快速发展,并进一步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经济效益,更好地回报于全体股东。”现修改为在“通过设立公司……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后增加“同时,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资源优势,全方位开展资本运作和低成本扩张,积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的新兴产业,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经济实力和经济效益,更好地带动黄山地区区域经济乃至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好地回报全体股东。

  2、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原为:“汽车仪表、摩托车仪表、微电机等车用零部件,电子产品、电工仪表,包装制品。”现修改为:增加“特种电机、电子电器产品、化工产品、纸业、旅游业及相关产业,新能源开发及节能产品,保健器材”。

  3、章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原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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