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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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0-11-29
关于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1998)272号文批准,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先按33%税率征收,返还18%,实际税负为15%。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本公司从2000年1月起未执行上述“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而调整为按所得税税率33%缴纳。现据财政部财税(2000)99号文件要求,本公司可以继续执行上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为2000、2001年两年,从2002年1月起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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