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尽快与会计师
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
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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