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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间的持续责任,公司
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
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上披露信息,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
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公司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信用类债券前披露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对已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变更的,应当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及时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与债券交易流通首日之孰早日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在债券
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
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
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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