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股东:
1、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
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豁免。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
支配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
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
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如实的书面回答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
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
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1、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2、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3、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4、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5、要求公司人员无偿为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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