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
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
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
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山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
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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