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11月26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和长期资产。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涉及其他资产减值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六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当
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七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上述应收款项外,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余金融工具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如下:
(1)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组合 1 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违约风险低,期限短,在短期内履行其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考虑历史违约率为零的情况下,本公司确定银行承兑汇票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为零。
本公司以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预计存续期的历史违约损失率为基础,并根据前瞻性估计予以调整。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都将分析前瞻性估计的变动,并据此对历史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2)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组合 1 国外大客户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 2 国外中小客户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 3 国内大客户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 4 国内中小客户组合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3)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
本公司对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的一般模型进行处理。
(二)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分类为: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在产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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