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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8:15:15 股吧网页版
中科三环:中科三环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亦可直接委托银行根据公司设定的条件进行保本型理财投资。

第四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充分防范风险。交易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和盈利能力强的银行,不得与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理财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理财产品业务项目期限应与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一般为 3-6 个月。

第六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交易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七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须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理财产品投资额度内进行日常具体理财产品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于同一理财产品,但继续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周期的剩余期限。继续投资的决定及具体安排,由董事长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并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证券部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提供内容的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 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投资的具体经办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经办。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购买理财产品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及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并提交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主管财务的总裁审核。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人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审核与信息披露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合同前应会同公司法律事务顾问和证券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理财产品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由财务部具体运行人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金额和理财期限,由总裁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支付。使用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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