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五)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可授权一名代表及证券部处理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登载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条 本制度第五条至第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是公司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布其财务
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法定形式。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文件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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