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同时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本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述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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