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本制度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应当成立由公司总裁、财务部总经理、原料部负责人等参与的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制度,明确参与衍生品投资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授权、交易执行、交易确认、结算、监督、考核、记录及文档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衍生品的业务操作部门负责形成投资可行性报告,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评估衍生
品的投资风险分析,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报总裁及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及时上报并披露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
公司应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衍生品投资,同时加强对上述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的技能的培训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议前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条 衍生品操作业务部门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品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并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衍生品进行投资。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均需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可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由衍生品操作业务部门编制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交易风险,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衍生品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衍生品投资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衍生品投资均需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决定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衍生品投资业务;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应披露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分析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衍生品业务部门作为管理衍生品投资业务的日常机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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