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批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审批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批单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二)审批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批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批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接受或提供劳务;
(四)工程承包;
(五)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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