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以及所属公司资产和经营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依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
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控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决定是否将报告以及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进行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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