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管理行为,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1)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2)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计划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经董事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可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决策机构,按照权限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第十二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人是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审核和督导,包括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的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超过此范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证券部:参与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业务审核,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
2、财务部:具体经办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事项,负责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外汇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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