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10 日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对公司的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条 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四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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