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24 日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24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0万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股,于 2000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0 万股,于
易所上市。 2000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
人。 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
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新增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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