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会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管理,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成员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成员 2 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补选产生的董事续任或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审计
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财务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的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 3 日须通知全体成员,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可以
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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