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盈峰环境”)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5、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6、本所仅就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盈峰环境原名为“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是1993年8月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3)51号文批准,由浙江风机风冷设备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上虞风机厂、绍兴市流体工程研究所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2号文批准,公司2000年3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众成功发行了4,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0]第20号《上市通知书》批准同意,本次公司上网定价发行的4500万股社会公众股于2000年3月30日全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代码为“000967”,现股票简称为“盈峰环境”。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6096799222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马刚
注册资本 177,520.9253 万
成立日期 1993 年 11 月 18 日
营业期限至 9999 年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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