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1-04-21
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天津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投建的“龙通大厦”部分房产为关联交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7.3.10的内容,现补充公告如下:
本次购买的“龙通大厦”是由天津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于1996年开始投建,由我公司所属建材建设工程分公司承建的,该大厦于2000年6月建成并开始出租、出售。自1996年-2000年,公司所属建材建设工程分公司因承建该工程,按施工进度计算并形成的应收建材集团总公司帐款,累计达到5535.5万元,为防范风险,根据公司一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精神,应尽快解决该项应收帐款,依照双方1999年末达成的意向,并经双方商议,于2000年10月7日在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223号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其付款采用以应收帐款抵扣的方式成交。建材集团总公司以“龙通大厦”销售建筑面积576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250元的价格抵偿其对建材建设分公司的工程款4754万元。双方认定的销售价格是以天津市同等地区、同类办公楼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解决该项关联交易能大幅度地降低天水股份的应收帐款。
本次购买关联方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天津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该公司是经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天津市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局的基础上改制成立的。被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授权对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以及全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刘仲安,注册资本3.1亿元。其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制造和销售、房地产开发、咨询服务等。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该项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做出评价,并提出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由于此项交易尚需获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提示投资者在对本公司证券进行买卖时,对此项关联交易给予关注。
由于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失误,公司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应将公司购买天津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投建的“龙通大厦”部分房产的关联交易作为新增议案。公司董事会审核后,同意将该项关联交易提请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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