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9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秉承勤勉和尽职的态度,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各类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于海生,法学博士,执业律师。曾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黑龙江学院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兼任北京京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自2020 年 8 月起至今任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各类会议的次数及投票情况
2024 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及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详细了解公司情况,认真审阅各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谨慎发表意见和建议,出席各类会议的情况具体如下:
(1)本年度应出席董事会11次,共亲自出席董事会11次,年度内委托出席 0 次;
(2)本年度应出席股东大会 4 次,共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4
次;
(3)本年度应出席相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8 次,共亲自出席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 8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7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
(4)本年度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次,共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次。
2024 年,本人对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 年,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的情况;未发生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对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布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1)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的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报告期内,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具体如下:
(1)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情况、2023 年度审计初审情况进行沟通,确保年报披露的充分、及时和规范;
(2)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3 年度审计结果、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进行沟通;
(3)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事项进行沟通。
4、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 年,本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 15 天。本人充分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等情况的介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状况。除出席公司董事会外,本人还对公司在建、在售项目进行了现场调研,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沟通,
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共同探讨公司的发展目标,并运用专业知识为公司发展和规范化运作提供建设性意见。需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均事先对事项进行了现场深入了解,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对公司运营情况、内控建设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积极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献计献策,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5、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积极为本人履职提供方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本人履行职责,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及时为本人提供履职所需信息资料,充分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6、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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