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及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公司调减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相关事项,并审核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上限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 30%,超出部分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公司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而调整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并调整发行方案的情况,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及其审议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委员会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调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决策依据充分、程序合规,节余资金形成合理,用途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及募集资金监管规定,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股东利益。本委员会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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