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553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宁、石薇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会议”),并就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5 年10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 日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地 址 : 宁 夏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北 京 中 路 166 号 德 宁 国 际 中 心 28/29 层
T. +86 09516011966 F. +86 09516011012 E. grandallyc@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邮 编 : 750002
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 述 审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25 年 10 月 14 日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志学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5 年10 月27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份数202,052,6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21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308 人,代表股份数21,336,48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226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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