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025】463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宁、石薇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 2025年8 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含有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4.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4.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4.05.发行数量;
4.06.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4.07.限售期;
4.08.上市地点;
4.0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4.10.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5.00.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6.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8.00.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9.00.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11.00.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12.0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4.00.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 2025年6月24日、2025年8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志学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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