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HFLYJS【219】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于2025 年4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依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 年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及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方案;
7.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8.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 容详见 2025 年 4 月 4 日、4 月 15 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志学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5 年5 月6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201,98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99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16 人,代表股份数6,719,77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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