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35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东方钽业、公司 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2 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年激励计划
《 激 励 计 划 ( 草 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本次调整 指 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公司为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公司回购注销 1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 指 51,600 股限制性股票,并回购注销 2 名因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
动的客观原因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公司 52,394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35 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钽业 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2022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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