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2025年9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8]99号文批准,由云南锡业公司、个旧锡都有色金属加工厂、个旧银冠锡工艺美术厂、个旧锡资工业公司、个旧聚源工矿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0007134002589。
第三条 公司于1999年10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0万股(其中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1950万股),是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00年2月21日(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的股票于2000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锡业股份
英文名称:YUNNAN TI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邮政编码:65011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45,801,95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确定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监、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
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行使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
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行为规范,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产业报国,信誉至上。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贵金属及其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管理商品),非金属及其矿产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代购、
代销,进出口业务(按目录经营),环境保护工程服务。劳务服务、技术服务、井巷掘进(限分公司经营),有色金属深加工及其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及自销,境外期货业务(凭许可证开展经营),代理进出口业务,硫酸的生产及销售(限下属分公司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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