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首钢股份”或者“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组织体系,促进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开展审计监督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审计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活动、风险管理、会计核算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业价值,防范和控制风险,合理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分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督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公司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
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子公司未建
立董事会的,相关决策机构应承担上述职责,并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
定,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不受各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审计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子公司应设立与其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资产
规模相匹配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置相应内部审计人员,尚不具备设立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子公司新设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征询审计部意见,
成立后向审计部备案;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需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单位党委进行任前审批,报审前应征得上一级审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培训,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正确行使审计权力,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或者经济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内
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二)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审计工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制度提出修改建议、培训等。
(三)负责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负责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五)参与选择、评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内部审
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向审计部备案本单
位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问题整改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项目实施中,统一调动安排子
公司审计人员参与。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拥有履行职
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相关的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
(二)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部署和落实审计要求,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三)获取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的其他资料;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测试。
(四)调查、询问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调查部门或者个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