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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价格敏感性信息),以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公司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公司信息的权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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