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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
股份”或“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结合首钢股份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首钢股份或控股子公
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首钢股份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开立信用证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首钢股份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首钢股
份行为,其对外担保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首钢股份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务部门作为首钢股份对外担保业务的归口管
理部门,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培训,以及组织贯彻执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项业务体系及业务流程的总体设计及优化,对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协调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风控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审核担保业务、对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组织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及信息披露。
第三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前,须按照《章
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首钢股份对外担保总额和单笔担保额及其使
用,应严格执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首钢股份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首钢股份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该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首钢股份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首钢股份利益等。
第四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二条 首钢股份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
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
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首钢股份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
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首钢股份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首钢股份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首钢股份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
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首钢股份担保政策的;
(二)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首钢股份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 首钢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人员 (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六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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