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前款所指的控股子公司是指首钢股份持有 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权或股份 50%以下但能够对其实施实际控制的投资企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公开的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9.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0.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1.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2.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5.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6.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7.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8.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9.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20.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22.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3.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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