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自愿地
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营管理,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地发展;
(五)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设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回信、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组织召开面向投资者的汇报会、座谈会,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收集投资者的建议或看法;
(四)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并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的查询;
(五)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投资者的建议或看法;
(六)联络新闻媒体,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保持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密切联系;
(八)拟定、修改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员工有责任协助董事会秘书室做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
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
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断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内容积极主动与投资
者沟通: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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