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
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内容为:
调整回购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2.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3.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事项已经过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相关风险提示
(1)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000万股—8,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1.0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按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金额约为26,000万元—52,000万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原因及内容
为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有序开展,充分运用股票回购贷款优惠政策,把握市场机遇优化资本结构,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投资者权益,经全面分析证券市场变化,公司对回购股份方案的资金来源进行了如下调整: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三、取得金融机构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情况
近日,公司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承诺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专项贷款支持,具体如下:
(一)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二)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68亿元,且不超过本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的90%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如监管期限调整,可在合规前提下调整期限)
公司实际贷款金额不超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金额的上限,且具体业务需满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要求,并符合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的贷款政策、标准和程序。
公司本次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贷款承诺函不代表公司对回购金额的承诺,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为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有序开展,充分运用股票回购贷款优惠政策,把握市场机遇优化资本结构,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投资者权益,经全面分析证券市场变化,公司对回购股份方案的资金来源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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